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人事管理与自律制度
发布日期:2013-08-09 浏览次数:10321
(2013年7月26日第一届等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规范协会用人行为,加强人事与考勤管理,维护协会工作人员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借用)工作人员
(一)协会聘用工作人员以德、勤、绩、廉和身体健康状况为原则。
(二)聘用(借用)工作人员,原则一年一签聘用(借用)合同(协议),建立聘用(借用)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聘用(借用)工作人员,发放聘用(借用)津贴、交通费、通讯费,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四)聘用(借用)工作人员,因工作绩效不佳、品德不良或有严重失误的,协会可中途解除聘用(借用)合同(协议)。
(五)聘用(借用)工作人员,如自行申请解除聘用(借用)合同(协议)的,可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会长同意后,解除聘用(借用)合同(协议),之前应向协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归还领用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
二、考勤
(一)聘用(借用)工作人员应遵守上、下班和考勤制度。
(二)聘用(借用)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正常上班,不超过3天的应事先向部门领导请假同意,请假时间超过3天的应向秘书长请假同意,超过7天以上的应向会长请假同意。
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正常上班,不超过7天的应事先向秘书长请假同意,超过7天以上的应向会长请假同意。
(三)聘用(借用)人员的年休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人员自律要求
(一)协会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贯彻落实中央廉洁自律要求,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密切联系会员,带好协会工作人员队伍。
(二)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程序办事,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加强协会资金管理,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自觉接受会员监督,定期向会员报告协会工作、财务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协会工作人员不准到协会会员单位报销消费。
(五)对上级批转的信访件应及时调查,及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