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制度

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8-09 浏览次数:11145

2013726日第一届等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协会工作中的作用,按照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要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上海市水利工程行业和协会业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由协会负责管理的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或造诣的资深管理者或专业人员,具体包括:资质评审、奖项评审、诚信评审、培训讲师、各类咨询(技术类、经济类、管理类)等方面的专家。

第三条  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会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库人员按照业务类型和学科,划分为若干专家小组,分别参与协会各类业务工作。

第四条  协会专家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由政府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协会会员等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同时也可聘请外省市外行业有影响力的专家。

第五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专家换届、续聘、增补由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确认。

第六条  专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资质评审专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个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熟悉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水利行业施工管理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十年或直接从事资质管理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五年;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适应评审工作需要。

(二)奖项评审专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个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评优标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工作经历二十年以上;

3、从事与水利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十年;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适应评审工作需要。

(三)诚信评审专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个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行业内企业情况,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十五年以上;

3、从事企业管理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十年或直接从事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五年;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适应评审工作需要。

(四)培训讲师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理解和表达能力,能够独立讲授课程;

2、熟悉本课程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课程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3、从事本课程领域或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适应独立授课工作需要。

(五)咨询专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2、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3、从事本领域或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适应咨询工作需要。

第七条  入库外省市专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具有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市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

3、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在所属学术技术领域具有国际视野和前瞻性;

4、在省级以上学术团体担任中层以上职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5、在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和推荐信;

2、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材料;

3、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材料等;

4、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协会咨询事项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2、参加专家库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4、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5、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2、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3、对工作中知悉的工作决策事项、资料以及涉及的有关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4、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协会解除聘任并在专家信誉栏中留下记录:

1、不遵守保密工作要求;

2、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

4、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其他违纪违规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