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3-08-09 浏览次数:4720

2013年1月18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SW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划、设计、咨询、检测、施工、监理、运行、维修和养护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起到联系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繁荣上海水利事业,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水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改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发展、改革等与会员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方案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听证会。

(二)制定本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领域内的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业内自律机制,抓好协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业内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编制或参与编制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及有关规范、标准、政策。

(四)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有关统计、调查,发布相关信息,参与业内价格协调。

(五)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单位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职业)资格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六)开展检查与评优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七)根据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事业的需要或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咨询、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等活动。

(八)开展与其它社会组织、协会的对口交流和有关活动。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内协调、政策研究、资质资格管理、专业培训、专业评估、咨询服务、科技推广、合作交流。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代表因各种原因变更后,该单位应推荐代表接替单位会员代表。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本会的业务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划、设计、咨询、检测、施工、监理、运行、维修和养护等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相关组织;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个人会员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具有高级以上专业资格或相关执业资格的专家和学者,在水利工程业务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管理人员或资深工作者;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单位会员代表因代表单位兼并、撤消、破产等原因,其会籍及会内所任职务自然消失。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水务局审核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际到会会员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名誉会长、秘书长人选聘免,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免;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可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

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水务局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上海市水务局审查同意,并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或上海市水务局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可不受年龄限制,但必须是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领域内德高望重、有突出贡献的领导或专家。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上海市水务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水务局。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水务局审查。经上海市水务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上海市水务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水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118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