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09 浏览次数:1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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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 号)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费包括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基本标准如下:
(一)普通单位会员:每年 4000 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 20000 元;
(三)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 40000 元;
(四)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费。
除基本标准会费以外,欢迎会员自愿缴纳超过以上基本标准数额的会费,超过部分可分次交纳。协会开展行业、会员急需的重大专项活动,费用支出较大时,可与有关会员协商交纳专项会费。
会员也可一次缴纳一届(四年)的会费。
第四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每年 1~3 月份为会员交纳当年会费时间。逾期未交会员,秘书处进行交费提示。
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使用,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和开展信息交流、行业调研、考察等业务支出。具体如下: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各项专业工作会议费用;
(二)为会员提供的出版物、资料等费用;
(三)日常办公、差旅、调研、评审等工作费用;
(四)协会专职负责人、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等费用,聘用专家费用;
(五)固定资产购置与维护、网站及工作软件开发维护等费用;
(六)行业、会员急需开展的重大活动专项费用;
(七)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其它业务活动费用。
第六条 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会费。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度财务和会费收支情况;
(三)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凡本会单位会员应积极缴纳会费,并履行会员义务。对长期欠缴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由秘书处报请理事会审议决定注销其会员资格,并限定其 2 年内不准重新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费使用与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上海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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