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施工专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409
为规范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水利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依据协会章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专委会是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和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指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全称。
(二)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以下简称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以下简称副主任)六名。专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协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与协会理事任期保持一致,可以连任。
(三)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人选由专委会主任提名,报协会秘书处审议决定。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任期与专委会任期保持一致,可以连任。
二、工作职责
(一)专委会工作职责
依据《协会章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和协会秘书处委托,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专业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2、制定专委会活动计划,围绕水利施工领域政策法规、强制性条文、“四新技术”等开展宣贯、研讨等各类活动,促进观念创新、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努力提高上海市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3、组织开展水利施工领域的调查研究和学习交流,加强基础理论、市场规则、企业管理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和总结;
4、组织开展水利施工领域相关团体标准的编制与宣贯工作,指导和督促工法及QC活动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
5、组织举办水利施工领域相关学术论坛和交流活动,开展有关水利施工行业发展、企业经营、创新创业、人才开发、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行业交流互鉴;
6、搭建水利施工“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平台,促进业内先进施工技术、绿色施工技术、装配式结构技术、机械化施工技术、BIM管理技术、智慧水务信息技术、水生态环境技术等的研发、引进和推广;
7、协助搭建上海水利施工产学研合作平台,在技术方案、工法、专利、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交流合作;
8、协助开展与水利施工领域的各类专业培训、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打造上海水利施工行业骨干人才梯队,向协会推荐各类专家候选人;
9、协助开展水利施工领域相关工法和标准的技术评审和认定,对与水利施工相关的国家级奖项创优和行业工法、QC成果、专利的推荐提出初步意;
10、做好咨询和服务工作,收集整理相关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11、承办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专委会主任是专委会负责人,依据《协会章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和专委会内部分工,主要负责专委会的以下工作:
1、组织并主持专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召开专委会其它各类会议;
2、按协会秘书处要求,组织编制专委会的年度和半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3、负责专委会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
4、向专委会主任会议和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并通过协会向本会会员中的水利施工企业通报专委会工作情况;
5、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专委会副主任参加专委会主任会议和表决,根据专委会内部分工,协助专委会主任开展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专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专委会办公室协助专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专委会具体日常事务工作。
三、规范管理
(一)专委会成员在协会会员中从事水利施工相关的单位中产生,依据业务能力、行业影响力、行业贡献度等各方面综合衡量,逐步吸纳。
(二)专委会主任、专委会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专委会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或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专委会不设独立账户,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统一领导。专委会工作场所和日常办公设施由专委会主任单位免费提供,日常活动经费由主任单位负责落实(不列入协会日常开支经费)。
重大活动、重大事项的经费支出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拨付使用。
(四)专委会对外发布信息或工作涉及对外签署协议、合同的,应经专委会主任批准,报协会秘书处审议后,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或签署文件。
(五)专委会印章有专人负责,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专委会主任审批。专委会主任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
(六)专委会每年至少要开展2次专题活动,按协会秘书处要求提交年度和半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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