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专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9-12 浏览次数:286
为规范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水土保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依据协会章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水土保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称“协会”)下属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和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指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全称。
(二)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以下简称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以下简称副主任)八名。专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协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与协会理事任期保持一致,可以连任。
(三)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人选提名,报协会秘书处审议决定。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任期与专委会任期保持一致,可以连任。
二、工作职责
(一)专委会工作职责
依据《协会章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专业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开展行业研究,规范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上海水土保持行业健康发展。
2、制定专委会活动计划,围绕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土保持领域政策法规、管理办法以及规范标准等开展宣贯、研讨等各类活动,促进观念更新、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努力提高上海市水土保持相关的设计、咨询、监测、验收评估、监理、施工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3、参与本市水土保持工作建设、管理和改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加强政策研究,协助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并完善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土保持发展战略、法律法规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水土保持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4、搭建技术研发推广平台,组织开展水土保持领域的学术考察、调查研究和学习交流,开展基础性研究,加强学术交流、组织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新技术的推广和标准的研究和总结,研究编制水土保持相关团体标准,并在发布后开展宣传推广工作。在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中推广新型水土保持新理念、新材料。推广遥感监测技术、协助开展第三方监管服务,提高水土保持的科技含量和监管能力。
5、协助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联合高校、相关科研院所、设计公司、水土保持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加强人才培训,开展技术交流,协助开展与水土保持领域的各类专业培训、劳动竞赛,打造上海水土保持行业骨干人才梯队,向协会推荐各类专家候选人,促进上海市水土保持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6、积极组织开展经验总结,开展优秀论文征集活动,评选出的优秀论文编撰成论文集或在《上海水务》专刊发表。
7、做好咨询和服务工作,收集整理相关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8、承办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专委会主任是专委会负责人,依据《协会章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和专委会内部分工,主要负责专委会的以下工作:
1、组织并主持专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召开专委会其它各类会议;
2、按协会秘书处要求,组织编制专委会的年度和半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3、负责专委会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
4、向专委会主任会议和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并通过协会向本会会员中的水土保持相关企业通报专委会工作情况;
5、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专委会副主任参加专委会主任会议和表决,根据专委会内部分工,协助专委会主任开展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专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专委会办公室协助专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专委会具体日常事务工作。
三、规范管理
(一)专委会成员在协会会员中从事水土保持管理、研究、设计、咨询、监测、监理、验收评估、监管、施工、新材料研发相关的单位中产生,依据业务能力、行业影响力、行业贡献度等各方面综合衡量,逐步吸纳。
(二)专委会主任、专委会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专委会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或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专委会不设独立账户,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统一领导。专委会工作场所和日常办公设施由专委会主任单位免费提供,日常活动经费由主任单位负责落实(不列入协会日常开支经费)。
重大活动、重大事项的经费支出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拨付使用。
(四)专委会对外发布信息或工作涉及对外签署协议、合同的应经专委会主任批准,报协会秘书处审议后,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或签署文件。
(五)专委会印章有专人负责,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专委会主任审批。专委会主任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
(六)专委会每年至少要开展2次专题活动,按协会秘书处要求提交年度和半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