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专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9-12 浏览次数:313
为规范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工程咨询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依据协会章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工程咨询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和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指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全称。
(二)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以下简称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以下简称副主任)九名。专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协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与协会理事任期保持一致,可以连任。
(三)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人选由专委会主任提名,报协会秘书处审议决定。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任期与专委会任期保持一致,可以连任。
二、工作职责
(一)专委会工作职责
依据《协会章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和协会秘书处委托,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制定专委会活动计划,建立健全专委会工作运行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上海水利工程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行业调查和政策研究,协助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完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为制定水利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战略、法律法规提出合理化建议。
3、参与水利工程咨询行业的服务技术、业务平台、智能算法、专用装备等研究与实践,组织课题研究,技术攻关,开展基础性研究,促进服务和产品的更新、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4、组织制修订与水利工程咨询行业相关团体标准,并在发布后开展宣传推广工作,促进上海水利工程咨询的技术和管理革新。
5、搭建技术研发推广平台,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咨询行业的学习、研讨、考察、调研和技术推广,提升上海水利工程咨询行业的技术和水平。
6、围绕有关水利工程咨询方面政策法规、管理办法以及规范标准等开展宣贯、交流等各类活动。
7、协助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设计公司、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协助开展水利工程咨询行业的各类专业培训。向协会推荐各类专家候选人,促进上海水利工程咨询行业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8、为相关会员单位做好咨询和服务工作,收集整理相关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9、承办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专委会主任是专委会负责人,依据《协会章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和专委会内部分工,主要负责专委会的以下工作:
1、组织并主持专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召开专委会其它各类会议;
2、按协会秘书处要求,组织编制专委会的年度和半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3、负责专委会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
4、向专委会主任会议和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并通过协会向本会会员中的水利工程咨询类企业通报专委会工作情况;
5、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专委会副主任参加专委会主任会议和表决,根据专委会内部分工,协助专委会主任开展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专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专委会办公室协助专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专委会具体日常事务工作。
三、规范管理
(一)专委会成员在协会会员中从事水利工程咨询的相关单位中产生,依据业务能力、行业影响力、行业贡献度等各方面综合衡量,逐步吸纳。
(二)专委会主任、专委会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专委会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或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专委会不设独立账户,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统一领导。专委会工作场所和日常办公设施由专委会主任单位免费提供,日常活动经费由主任单位负责落实(不列入协会日常开支经费)。
重大活动、重大事项的经费支出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拨付使用。
(四)专委会对外发布信息或工作涉及对外签署协议、合同的,应经专委会主任批准,报协会秘书处审议后,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或签署文件。
(五)专委会印章有专人负责,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专委会主任审批。专委会主任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
(六)专委会每年至少要开展2次专题活动,按协会秘书处要求提交年度和半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