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工程系列水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3 浏览次数:2655
各相关单位:
为了适应国家人社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提出的“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达100%,基本达到每个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12天或72学时”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市水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需求,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和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定于6月-7月中旬联合举办2016年度工程系列水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集中培训学习的对象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水务(水利)工程、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给排水、水务机电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或当年要申报工程系列水务(水利)、海洋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班次和时间安排
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时间安排为6月-7月中旬,每周培训2天,共培训4周。拟开设水利(海洋、水文水资源)专业班(第1班)、供水专业班(第2班)、排水专业班(第3班)等三个专业班次。
三、培训费用
700元/人(含授课费、教材费等),报到时集中办理。
四、培训发证
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考核合格,颁发《上海市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五、继续教育培训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六、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将培训的有关精神及时告知本单位相关人员,并按照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和年度职称申报情况,统计参加集中培训学习人员名单(有关职称申报的问题请与市水务局组织人事处联系),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参加的培训班次(专业),填写《市水务行业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报名表》(详见附件),于5月31日前发电子邮件至市供水行业协会培训部(联系方式附后)。
(二)如各单位参加培训人员相对集中,可与我会协商,采取送教上门,或协作办学的方式开展培训。
(三)请参加培训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处理好工学关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提高知识更新培训学习的实际效果。参加集中培训但缺勤超过1天以上的学员,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特此通知。
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
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
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
2016年5月9日